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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 门 理 工 学 院

一、2015年高职入学考试招生计划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考试科类

计划数

层次

学制

收费

(/)

备注

080902

软件工程

面向高中生类

100

本科

4

9800

厦软校区

120701

工业工程

面向高中生类

50

本科

4

5040


050103

汉语国际教育

面向高中生类

50

本科

4

5040

涉外秘书方向

080902

软件工程

计算机类

90

本科

4

9800

厦软校区

120902

酒店管理

旅游类

50

本科

4

5040


080709

电子封装技术

电子信息类

40

本科

4

5040


  具体以福建省教育考试院最终下达的计划为准。

二、2015年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招生章程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以下简称高职招考)招生工作,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确保学校2015年高职招考工作顺利实施,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学校概况

   第一条 学校全称厦门理工学院,代码11062,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福建省重点建设高校。地处中国东南海滨城市厦门,学校根植厦门,立足海西,面向全国,正逐步成长为一所区位优势突出、发展后劲十足、影响力和知名度快速提升的新型“亲产业”综合大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审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三条 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学校招生考试与录取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日常工作。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专业要求

  第五条 学校今年高职招考招生计划共计380名,其中面向高中毕业生招生计划200名,面向中职毕业生计算机类、电子信息类、旅游类等三个类别计划180名,具体分专业招生计划以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

第六条 体检专业受限条件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厦门理工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七条 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八条 严格按照《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闽教考〔20156号)精神执行。

  第九条 学校根据专业招生计划按投档考生志愿和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择优录取。

第五章 收费及奖、助学金制度

 第十条 收费标准

1、电子封装技术、酒店管理、汉语国际教育、工业工程等专业的学费为5040/年;

2、软件工程专业按规定学分及标准的学费为9800/年;

3、住宿费1000-1300/年。

上述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按物价管理部门最终核定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奖、助学金设置

1、学校设有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及热心教育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在学校设立的各种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推荐申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2、学校贯彻国家资助政策,完善困难学生帮扶机制。延伸绿色通道,搭建绿色长廊,学校拨出专款用于补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新生到校报到所用路费和学期初的基本生活费,并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临时特困补助、就业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社会助学基金等。

第六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请假超过一周以上者,需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的考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各专业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五条 软件工程专业的学生在厦软校区就读。

   第十六条 文凭发放办法和种类:在规定的弹性学制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者颁发厦门理工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例规定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将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 咨询、查询、举报及联系方式

  招生办电话:0592-6291114

   招生办传真:0592-6291618

   监审处电话:0592-6291117

   招生办网址:http://zsb.xmut.edu.cn

   招生办邮箱:zsb@xmut.edu.cn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学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对以厦门理工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厦门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厦门理工学院      

201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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